公款私存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,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。
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,且该行为必须是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。
私存公款的行为具有三性,即非法活动性、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。
所私存的款项必须属于公款范围,不能是个人资金或其他非公款性质的资金。
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,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公款,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。
在客观方面,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,且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。
若公款私存是单位行为,则需看其是否在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,无论账内还是账外私存,只是存放形式不同,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没有实质差别,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。
若为个人行为,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,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。
综合以上各点,公款私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、行为性质、款项性质及主观故意等多个因素。若涉及违法行为,还需参照《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,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避免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行为。